4月24日 关于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要求相关说明的通知-河北大学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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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4月24日 关于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要求相关说明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3-04-24 17:08:4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各有关学院(中心):

针对近期在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结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教育厅科技处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冀教科〔2020〕9号),对结项材料有关要求做出了说明:

1.项目经费支出情况须达到80%。

2.成果标注形式格式严格依照管理办法;成果标注只允许一个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编号。

3.研究报告等成果采纳证明不得由本校或本校相关单位开具。

4.自然科学项目结项流程需提交验收申请后方可确定验收方式。

5.未能在立项批文规定的研究截止时间内完成的项目,按照管理办法提交延期申请。对于超期项目,予以撤项。

请各学院(中心)通知执行期在2022年12月及以后结束的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结项材料。

科学技术处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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