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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7-02-15 18:48:0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按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验收。项目需在任务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完成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
  3、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对验收申请表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验收方式、验收主持部门和验收专家,按照《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验收大纲》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4、项目承担单位办理验收证书手续,验收资料归档。
  验收资料归档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并行的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形成最终结论后的20日内,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将《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报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审查。省科技厅自接到材料20日内由项目主管处进行审查,并由省科技厅计财处加盖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项目验收专用章。验收证书及验收会议全套资料的纸质文件在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留存一份归档。
  电子数据上传:非涉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验收证书的电子数据上传到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涉密项目不得从网上传送数据,由项目承担单位刻录数据光盘,与纸质文件一并送达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凡未按要求传入验收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证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证书及验收会议全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应对验收证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验收申请表;
  2、验收大纲;
  3、任务书;
  4、验收总结报告;
  5、经费决算报告;
  6、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技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任务书预算科目的要求,真实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其中,设备费(包括购置、试制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需附设备清单,购买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需附明细,由多家承担单位参与完成的项目需附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编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均需在决算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在项目验收申请中,应对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查;在项目验收资料归档过程中,应对验收证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  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厅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延期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项目延期验收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科技厅统一安排。
  第九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负责,委托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和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重点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调整方案和《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实施效果、研究队伍建设、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十二条  在验收工作中,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有所侧重。对于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综合交叉等领域的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省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对于重要科学前沿领域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在认真审阅核查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后,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项目评价意见,并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秘密。验收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负责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5、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第十六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省科技厅建立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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