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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7-02-15 16:40:4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河北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务发明的管理,保护我校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河北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下属和附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我校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职工、外聘人员及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职务发明专项管理基金”,用于职务发明管理。

 

第二章 职务发明的界定

第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发明,其所有权属于河北大学。

(一)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上级单位、我校下达或者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智力劳动成果;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所属单位一年内完成、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学校的公派出国人员(含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另有协议除外)。

(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l、利用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利用学校的人力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章 职务发明的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积极申报专利进行保护。

第六条 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一定经费作为职务发明专项管理基金,用于支持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由个人暂时承担30%,在专利批准后由学校全额报销。

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前三年的维持年费由学校从专项基金中列支,三年后由发明人垫付维持年费,待专利转化后从转化所得中报销。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持费由专利申请人垫付,待专利转化后从转化所得中报销。

第七条 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的注册费和证书费,先由软件开发者垫付,登记被批准后由学校从“职务发明专项管理基金”报销。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八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的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学校所有,都必须以学校名义申报,绝不允许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申报。否则,除令其改正外,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职务发明的转让及处置须经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批准。

第十条 校内凡有可能接触到职务发明技术内容的人(含各级领导、技术资料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课题组成员等),在国家未公开该技术之前都有保密责任。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侵犯学校权益。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将相关内容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发明,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我校师生员工获得的职务发明可计入科研工作量。对专利实施取得重大效益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师生员工申请专利,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依据相关文件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职务发明成果时,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来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等,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其完成的职务发明应归学校所有(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凡我校管理的职务发明技术资料,全部由学校档案室保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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