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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04-27 10:10:3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校政字〔202119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全面提升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特制定《河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169

河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特制定《河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下属和附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我校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外聘人员及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与产权归属

第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由学校享有。

第四条    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学校依据合同约定对职务发明进行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合同未约定的,职务发明由学校处置。

第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应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评估后提出申请,按照评估结果由学校与发明人分担费用分享成果。

第六条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进行收益、费用分担。发明人承担部分不低于35%(转化后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加倍扣除返还),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进行收益分配。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冀科成市〔201921文件,学校从转化收益中提取15%作为管理费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其余85%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的50%。学校对专利的处置具有优先权。

第七条    专利的前三年维持费用由发明人与学校按照专利申请费用的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第八条    由发明人承担的专利申请、专利维持等相关费用,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

第三章  专利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相关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未实施的专利,学校有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进行发布,相关转让许可条件由学校与发明人协商。

第十一条    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取得重大收益的专利,学校在上述比例之外进行额外奖励。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师生员工不得私自转化转让各类科研成果、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成果的转让及处置须经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批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凡有可能接触到职务发明技术内容的人(含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技术资料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课题组成员等),在国家未公开该技术之前都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将相关内容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发明相关技术,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负有保密职责。

第十七条    来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等,其完成的职务发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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