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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7-02-15 18:34:0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河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包括:
    1、省科技条件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型科学仪器共建共享体系、实验动物科研与供应体系、自然科技资源与科学数据共享体系、科技文献与信息服务体系和科技基础条件网络平台等建设项目;
    2、省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项目;
    3、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4、省资助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经济、财务和科技管理人员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
  第四条  验收方式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
省科技条件建设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方式,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省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项目、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和省资助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补助项目采用书面审核验收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中的建设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须按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于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年度报告报送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需变更合同目标的,必须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批准变更后的目标进行验收
  第七条 项目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半年内完成验收。
  若遇特殊情况需延迟验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省科技厅批准终止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结余的财政经费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河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及验收资料;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主管处;
    3、省科技厅主管处对验收申请表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验收方式、验收主持部门和验收专家;
     4、项目验收主持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大纲(格式见附件2)完成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5、项目承担单位办理验收证书手续,验收资料归档。
     验收资料归档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并行的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形成最终结论后的20日内,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将《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报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审查。省科技厅自接到材料20日内由项目主管处进行审查,并由省科技厅计财处加盖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项目验收专用章。验收证书及验收会议全套资料的纸质文件在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留存一份归档。
    电子数据上传:非涉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验收证书的电子数据上传到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涉密项目不得从网上传送数据,由项目承担单位刻录数据光盘,与纸质文件一并送达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凡未按要求传入验收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证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验收申请表;
    2、验收大纲(会议验收用);
    3、项目任务合同书;
    4、工作总结;
    5、技术报告(会议验收用);
    6、经费决算报告;
    7、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验收证书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技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真实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其中,设备费(包括购置、试制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需附设备清单,购买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需附明细,由多家承担单位参与完成的项目需附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编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均需在决算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在项目验收申请中,应对照建设项目合同书,对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查;在项目验收资料归档过程中,应对验收证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在认真审阅核查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后,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项目评价意见,并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秘密。验收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负责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
、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任务和目标不足80%
2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
、事先未提出变更申请,擅自更改《合同书》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实施方案;
4
、超过《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5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后,在半年之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第十六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不再受理其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上年验收情况,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选优秀科技条件建设类项目。优秀科技条件建设类项目数不超过上年通过验收项目总数的10%。对优秀科技条件建设类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在下一年度优先立项和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科技文献与数据、自然科技资源数据库、科学数据等需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纳入省科技基础条件共享体系,实行有偿或无偿社会共享。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验收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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